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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 物品,包括所需的软件。其使用目的是: (一)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或者缓解。 (二)损伤或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或者补偿。
(三)解剖或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或者调节。 (四)妊娠控制。 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的手段获得,但可能有这 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辅助作用。
第三条 本规则用于指导《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制定和确定新的产品注册类别。
第四条 确定医疗器械分类,应依据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医疗器械使用形式和医疗器械使用状况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医疗器械分类的具体判定可以依据《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见附件)进行。
第五条 医疗器械分类判定的依据
(一)医疗器械结构特征 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分为:有源医疗器械和无源医疗器械。
(二)医疗器械使用形式 根据不同的预期目的,将医疗器械归入一定的使用形式。其中:
1. 无源器械的使用形式有:药液输送保存器械;改变血液、体液器械;医用敷料;外科器械;重复使用外科器械;一次性无菌器械;植入器械;避孕和计划生育器械;消毒清 洁器械;护理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其他无源接触或无源辅助器械等。
2. 有源器械的使用形式有:能量治疗器械;诊断监护器械;输送体液器械;电离辐射 器械;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消毒设备;其他有源器械或有源辅助设备等。
(三)医疗器械使用状态 根据使用中对人体产生损伤的可能性、对医疗效果的影响,医疗器械使用状况可分为接触或进入人体器械和非接触人体器械,具体可分为:
1. 接触或进入人体器械
(1) 使用时限分为:暂时使用;短期使用;长期使用。
(2) 接触人体的部位分为:皮肤或腔道;创伤或体内组织;血液循环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
(3) 有源器械失控后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轻微损伤;损伤;严重损伤。
2. 非接触人体器械 对医疗效果的影响,其程度分为:基本不影响;有间接影响;有重要影响。 第六条 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的判定原则 (一)实施医疗器械分类,应根据分类判定表进行。 (二)医疗器械分类判定主要依据其预期使用目的和作用进行。同一产品如果使用目 的和作用方式不同,分类应该分别判定。 (三)与其他医疗器械联合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分别进行分类;医疗器械的附件分类 应与其配套的主机分离,根据附件的情况单独分类。
(四)作用于人体几个部位的医疗器械,根据风险高的使用形式、使用状态进行分类。
(五)控制医疗器械功能的软件与该医疗器械按照同一类别进行分类。
(六)如果一个医疗器械可以适用二个分类,应采取最高的分类。
(七)监控或影响医疗器械主要功能的产品,其分类与被监控和影响器械的分类一致。
(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对需进行专门监督管理的医疗器械可以调 整其分类。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医疗器械分类工作。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不 能确定医疗器械分类时,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进行预先分类,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
第八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期目的:指产品说明、标签或宣传资料载明的,使用医疗器械应当取得的作用。
(二)风险:导致人体受伤害的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及伤害的严重程度。
(三)使用期限:
1 .暂时: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 24 小时以内;
2 .短期: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 24 小时以上 30 日以内;
3 .长期: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超过 30 日;
4 .连续使用时间:器械按预期目的,没有间断地实际发生作用的时间。
(四)使用部位和器械:
1 .非接触器械:不直接或间接接触患者的器械;
2 .表面接触器械:包括与以下部位接触的器械:
( 1 )皮肤:仅接触未受损皮肤表面的器械;
( 2 )粘膜:与粘膜接触的器械;
( 3 )损伤表面:与伤口或其它损伤体表接触的器械。
3 .外科侵入器械:借助外科手术,器械全部或部分通过体表侵入体内,接触包括下列部位的器械:
( 1 )血管:侵入血管与血路上某一点接触;作为管路向血管系统输入的器械;
( 2 )组织 / 骨 / 牙质:侵入组织、骨和牙髓 / 牙质系统的器械和材料;
( 3 )血液循环:接触血液循环系统的器械。
(五)植入器械:任何借助外科手术,器械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 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这些器械部分留在体内至少 30 天以上,这些器械被认为是植入器械。
(六)有源器械:任何依靠电能或其它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体或重力产生的能源来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
(七)重复使用外科器械:指器械用于外科手术中进行切、割、钻、锯、抓、刮、钳、抽、夹或类似的手术过程,不连接任何有源器械,通过一定的处理可以重新使用的器械。
(八)中枢循环系统:指人体血液循环中的肺动脉、主动脉、冠状动脉、颈动脉、脑动脉、心脏静脉、上大腔静脉、下大腔静脉。
(九)中枢神经系统:指大脑、脑膜、脊髓。 第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十条 本规则自 2000 年 4 月 10 日起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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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 2000 年 1 月,欧盟发布的实行 CE 标志的指令如下,现将适用产品、指令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等分别列表: |
Directive Title
(名称) |
CE Ref.
(主要指令编号) |
Entry Into Force
(开始和强制年月日) |
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 (AIMD)
(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 |
90/385/EEC |
1993.1.1 ~ 1995.1.1 |
Medical Device (MDD)
(医疗器械指令) |
93/42/EEC |
1995.1.1 ~ 1998.6.15 |
In Vitro Diagnostic Device (IVDD)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 |
98/79/EC |
2000.6.7 ~ 2003.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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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医疗器械产品同时受多个指令覆盖时,该产品只有在全部符合有关指令的规定后,才能加贴 CE 标志。例如:若对一个医用节能灯仅做安全检查(低电压测试),则不构成使用 CE 标志的充分条件,只有在低电压指令、电磁兼容指令和普通医疗器械指令同时满足后才能施加 CE 标志。
医疗器械指令附录九中详定 18 条规则,按医疗产品的危险程度,将产品分为 Ⅰ 类、 Ⅱa 类、 Ⅱb 类、 Ⅲ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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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分类规则: |
1 、规则应用由器械的预期使用目的决定;
2 、如果器械是和其它器械配合使用,分类规则分别适用于每种器械;
3 、附件可以和其它一起使用的器械分开单独分类;
4 、启动或影响某种器械的软件与器械属于同一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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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准则: |
| 时 间: 暂时 ( <60 分钟)、短期( <30 天)、长期( >30 天)
创伤性:非创伤、通过孔径创伤,外科创伤 、植入。
适用位置:中央循环、中枢神经系统,其它地方。
能量供应:无源,有源。
规则 1 ~ 4 、所有非创伤性器械均属于 I 类,除非他们:
用于储存体液 ( 血袋例外 ) II a 类
于 Ila 类或更高类型的有源医疗器械类 II a 类
改变体液成分 II a / II b 类
一些伤口敷料 II a / II b 类
规则 5 、侵入人体孔径的医疗器械
暂时使用 ( 牙科压缩材料、检查手套 ) I 类
短期使用 ( 导管、隐形眼镜 ) II a 类
长期使用 ( 正常牙线 ) II b 类
规则 6-8 、外科创伤性器械
再使用的外科器械 ( 钳子,斧子 ) I 类
暂时或短期使用 ( 缝合针。外科手套 ) 11a 类
长期使用 ( 假关节,眼内晶体 ) II b 类
与中央循环系统 (CCS) 或中枢神经系统接触的器械 III 类
规则 13 、与医用物质结合的器械(含杀精子的避孕套、含抗生素的牙髓材料) III 类
规则 14 、避孕用具(避孕套、子宫帽 II b 类 ) II b/III 类 ( 子宫内避孕器 III 类 )
规则 15 、清洗或消毒的器械
医疗器械 ( 内窥镜消毒 ) II a 类
接触镜 ( 消毒液、护理液 ) II a 类
规则 16 、用于记录 X 射线图象的器械 (X 光片 ) II a 类
规则 17 、利用动物组织的器械(生物)心脏瓣膜、肠线、胶原) III 类
规则 18 、血袋 II b 类
规则 9 、给予或交换能量的治疗器械 II a 类
(肌肉刺激器、电钻、皮肤光疗机、助听器)一一种潜在危险方式工作的 II b 类
(婴儿培养箱、高频电刀、超声碎石机、 X 光机)
规则 10 、诊断器械
提供能量 ( 核磁共振,超声诊断仪 ) II a 类
诊断/监视体内放射药物分布 II a 类
(照相机、正电子发射成像仪 )
诊断/监视生理功能 ( 心电图、脑电图 ) II a 类
危险情况下监视生理功能 II b 类
( 手术中的血气分析仪 )
发出电离辐射 (X 射线诊断议 ) II b 类
规则 1l 控制药物或其他物质进出人体的有源器械 II a 类
( 吸引设备、供给泵 )
如以一种潜在危险方式工作 II b 类
( 麻醉机、呼吸机、透析机、高压氧舱 )
规则 12 .所有其他有源医疗器械属于 I 类
( 观察灯、牙科椅、轮椅、牙科用治疗灯、记录处理观察诊断图象用的有源器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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