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局令第 22 号)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于 2000 年 4 月 29 日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OOO年五月二十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管理,强化企业质量控制,保证病患者的人身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准产注册企业的审查及对企业的定期审。
    下列情况可视同已通过企业质量体系考核:
    ( 一 ) 企业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质量认证机构颁发的 GB/T19001 和 YY/T0287 (或 GB/T19002 和 YY/T0288 )标准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 二 ) 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 其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 三 ) 已实施产品安全认证,企业持有的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第三条   申请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组织考核。
    国家规定的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
    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并公布。
    质量体系的考核,可委托下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质量体系考核结果由委托方负责。
 
    第四条   企业在申请产品准产注册前,应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书》(见附件 1 ),向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
    国家规定的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提出质量体系考核申请的同时 , 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被考核产品的《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其它产品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提出质量体系考核申请前,应按《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见附件 1 的附表)进行自查,填写自查表。自查表填写内容应如实、准确,以备现场考核时查验。
 
    第五条   对二类医疗器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填写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和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签署意见,必要时可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查验。
    对三类医疗器械,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后,质量体系考核申请和考核报告(见附件 1 、 2 )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正本(原件)一份。
 
    第六条   考核人员至少应有一人经贯彻 GB/T19001 和 YY/T0287 标准的培训,并取得内审员或外审员的资格;考核人员至少由二人组成;确定的考核人员与被考核的企业应无经济利益联系。
 
    第七条   质量体系现场考核,参照质量体系认证审核的方法;依据附件 1 自查表确定的内容进行考核,重点考核项目及判定规则为:
产品类别 重点考核项目 考核结论
三类 四.1、2 1.重点考核项目全部合格,其它考核项目不符合项不超过五项,判定为整改后复核。
五.1、3
六.1、2、3
七.1、2、3、9、10
八.1、2、6、7、8
九.2、3、4、5
二类 四.1 1.重点考核项目全部合格,其它考核项目不符合项不超过五项,判定为通过考核。
2.重点考核项目有不合格,其它考核项目不符合项超过五项,判定为整改后复核。
五.1、3
六.1
七.1、2
八.1、6、8
九.2、3、4
    考核结论判定为 “ 通过考核 ” 的,对质量体系的评价和存在不合格项要如实陈述,对不合格项给出整改期限。不能如期完成整改的应作为 “ 整改后复核 ” 处理。

    第八条   考核结论为 “ 整改后复核 ” 的,以 “ 考核报告 ” 的签署日起,企业必须在半年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核,逾期将取消申请准产注册资格。
 
    第九条   企业产品质量体系考核以“ 考核报告 ”通过的签署日为准,其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企业申请同类产品准产注册,不再进行考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应定期进行质量体系自查,自查结果应按《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的规定进行记录、归档。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企业进行体系审查。
 
    第十条   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考核后,不按规定进行自查、不按质量体系要求组织生产的,经核实,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0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类型:质量管理法规

    加入时间: 2005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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