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任晓琍、张梅林

 
        也许中国的医疗器械行业对于欧洲的医疗器械指令 93/42/EEC 已有深入的了解,但对于体外诊断部分的医疗器械,欧洲又
    实施了新的指令。指令 98/79/EC 是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产品认证的法规基础。1998 年 12 月 ,指令 98/79/EC 在欧盟的官方杂
    志上发布,这就意味者,所有的欧盟成员国都必须把指令的要求强制转换为国家法规。
        过渡期和强制实施期从 2000 年 6 月 7 日开始,制造者可以声称他们的产品符合 IVD 指令的要求。从 2003 年 12 月 7
    日开始,所有的成员国都必须遵守 IVD 指令中的要求,进入强制性执行阶段。德国法规中的 IVD 指令在第二版的医疗产品补充
    法(2.MPGAndG)中体现,它在 200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标上 CE 标识表明,制造者保证他的产品满足指令中针对于该IVD产
    品的所有要求。
        与 93/42/EEC 一样,体外诊断产品的 CE 认证途径也是根据产品分类的不同而不同。风险高的,指令对认证的要求也就越
    严格。见下图:其中清单 A 中的产品风险等级最高,其它类的器械可以由制造者自我符合声明,标上 CE 。
 
    体外诊断产品的分类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符合基本要求
    器械的分类
    附录 II 清单 A
    附录 II 清单 B
    自我测试器械
    用于性能研究的器械
    其它 IVD 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和 IVD 指令 对于很多 IVD 产品(附录 II ,清单 A 和 B ,自我测试的产品)而言,符合指令的附录 IV
    是 CE 认证的一种可选路径。在 IVD 指令附录 IV 第三部分中,综合的质量管理体系(如:ISO 9001 : 2000 和 ISO 13485)
    额外要求是作为符合性评估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附录 II 清单 B 中的产品的符合性评审程序
    附录 V 型式检验
    EC 型式检验证书
    附录 VII ISO9002 ISO 13488
    批准证书
    附录 VI
    批检
    公告机构符合性证书
    附录 IV
    ISO 9001 ISO 13485
    批准证书
    制造者自我符合声明
    需要由认证机构发证
 
    技术文件(TD)
        每种 IVD 产品都必须编写和及时更新技术文件。对于自我测试的产品和 IVD 指令附录 II 清单中的产品,必须由一个授
    权的机构(“公告机构”,如 TUV 莱茵)在符合性评审程序的框架下进行评审,作为符合性声明的准备。对于其它的产品,制
    造者在符合了 IVD 指令的基础上,由制造者自己准备符合性声明。
        技术文件包括了特定 IVD 产品的综合信息。技术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产品的预期用途,产品的组成,产品的设计,产品的生
    产,质量控制,标签,产品信息和体外诊断产品声称的所有性能标准的测试。
        此外,技术文件包含了产品符合 IVD 指令附录一基本要求的详细信息。它也包括了对所有要素(如:需要的设备、潜在的
    用户组和期待的结果)的综合风险分析。协调化标准是表明符合 IVD 指令的一个重要工具。如果适用,这些标准应尽可能多得
    被采用。技术文件的目录清单中的主题必须包括 IVD 指令附录 III 所规定的内容。
 
    通用技术规范(CTS)
        技术文件必须包括符合通用技术规范的证据。CTS 是附录 II 清单 A 中产品进行评审和批次验证的基础。将来,适用的范
    围可能会扩展到清单 B 中的产品。CTS 协调了欧洲对这些产品最低的要求。这些规范对制造者是强制要求的(见IVDD第五章)。
        98/79/EC 指令的强制实施,意味着中国体外诊断医疗产品出口欧洲又多了一道技术壁垒。如能早日了解有关的法规要求,
    必能在竞争中争取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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