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D审评热点问题[器审中心答疑全新汇总]
[2025-06-03]

2025年1月1日-5月31日,器审中心聚焦业内关注的审评热点问题,发布IVD相关问题答疑,汇总如下:

 

■GB/T42125.14-2023替代GB4793.9-2013,体外诊断设备是否需符合该标准以及如何执行?

GB 4793.9-2013《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9部分:实验室用分析和其他目的自动和半自动设备的特殊要求》现已废止,由等同转化自IEC 61010-2-081:2019的GB/T 42125.14-2023《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4部分:实验室用分析和其它目的自动和半自动设备的特殊要求》替代,该标准已于2024年4月1日实施。GB/T 42125.14-2023标准1.1.2条款“不包括在本文件范围内的设备”中增加了列项:YY0648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2-101部分:体外诊断(IVD)医用设备的专用要求。因此体外诊断设备不在GB/T 42125.14-2023适用范围内,不需要执行GB/T 42125.14-2023标准要求。由于GB 4793.9-2013已废止,体外诊断设备也无需执行该标准。对于已经进行检验并符合GB 4793.9或GB/T 42125.14标准的拟注册产品,其产品技术要求无需载明以上两标准的相关要求。

 

■ 对于核酸扩增法检测试剂,如直接选择商用核酸扩增反应液作为其试剂组成时,申请人应如何提交此部分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当申请人直接选择包含多组分的商用核酸扩增反应液时,无需逐个提交其中每一组分的研究资料。此时,可将核酸扩增反应液作为研究单元,参考《体外诊断试剂主要原材料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提交不同商用核酸扩增反应液的选择、验证研究资料,并明确核酸扩增反应液的质量标准。

 

■ 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临床试验是否需要开展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病原体分离培养鉴定的比较研究?肠道病毒通用型核酸检测试剂临床试验阳性样本应涵盖哪些肠道病毒血清型?

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已发布多年。根据指导原则要求,该类产品临床试验应进行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肠道病毒感染检测“金标准”(病毒分离培养鉴定等)的比较研究;针对肠道病毒通用型核酸检测试剂,临床试验阳性病例应涵盖我国常见的柯萨奇病毒A组的2、4、5、6、10、12、16型等,B组的1、2、3、4、5型等,肠道病毒71型及埃可病毒等肠道病毒型别。

近年来,肠道病毒通用型核酸检测试剂已有多项产品上市,针对该类产品的引物、探针设计已较为成熟。基于以上情况,则该类产品临床试验中无需再进行考核试剂与肠道病毒分离培养鉴定的比较研究;同时对于肠道病毒通用型核酸检测试剂,如产品临床前研究中已对肠道病毒各血清型进行了充分的包容性研究,临床试验中只需确认柯萨奇病毒A组、B组、肠道病毒71型及埃可病毒分别有一定例数检出即可,不再针对每种具体血清型样本的纳入情况提出要求。总阳性例数应满足统计学要求。

 

■ 核酸检测试剂选用已备案的样本保存液,但备案规格中仅部分规格适配核酸检测试剂,如何规范表述以便于临床正确使用?

建议在核酸检测试剂的说明书【主要组成成分】项下"需要但未提供的试剂"内容中,明确选用的样本保存液的备案信息;同时,鉴于选用的样本保存液备案规格较多,上述内容可以进一步增加"经过验证的、与核酸检测试剂能够适配的样本保存液的具体的规格/体积等"的描述,为临床使用提供明确的适用产品信息。

 

■ 对于核酸检测试剂,同时适用于快检机型和常规机型时,临床试验如何要求?

针对核酸检测试剂,同时适用于快检机型(如:PCR过程中延伸时间较常规机型缩短等)和常规机型,两种机型上反应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检测时间存在差异的,如经临床前验证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在快检机型与常规机型上的检测性能一致,则临床试验中建议以代表性快检机型为主机型进行临床试验,同时纳入一定数量样本,进行代表性快检机型与代表性常规机型之间的比较研究。

 

■ 下呼吸道感染相关的细菌联检产品的适用人群为哪些患者?

引起下呼吸道感染的常见细菌一般为肺炎链球菌、流感嗜血杆菌、肺炎克雷伯菌、卡他莫拉菌、鲍曼不动杆菌、嗜麦芽窄食单胞菌、洋葱伯克霍尔德菌等。病原体的致病力存在差别,因此不同的细菌组合检测针对的适用人群不同。肺炎链球菌、流感嗜血杆菌、肺炎克雷伯菌等为相应致病力较强的病原体,而卡他莫拉菌、鲍曼不动杆菌、嗜麦芽窄食单胞菌、洋葱伯克霍尔德菌等为相应致病力较弱的病原体。针对致病力较强的病原体组合,或致病力较强病原体与致病力较弱的病原体的组合,适用人群一般为疑似下呼吸道感染的人群,包括支气管炎、肺炎患者。对于嗜肺军团菌,一般可导致肺炎,如组合中包括嗜肺军团菌,适用人群一般为肺炎患者。如均为致病力较弱的病原体组合,适用人群一般为临床呼吸系统感染重症、结构性肺病等人群,检测结果还应结合被测病原体载量及其他致病力较强的病原体检测结果等综合判断。申请人应考虑病原体组合所针对的适用人群,入组相应的病例进行临床评价。

 

■ 胶体金类产品进行分析性能评估资料提交时,是否应提交内部色卡的读出结果?

虽然胶体金类产品为定性产品,但在产品研发过程中,内部色卡这种根据色阶的判读方式可以一定程度反映样本在特定浓度下的显色均一性,建议在检出限、精密度、特异性等性能评估中提交该类研究结果。

 

■ 国家参考品检验项目不能完整涵盖待申报产品检测靶标的情形,应当如何进行产品检验?

国家参考品设置的检验项目不能完整涵盖待申报产品检测靶标时,如肺癌多基因检测试剂仅有部分适用国家参考品,建议进行适用项目国家参考品的检验,并对未包含在国家参考品范围内的靶标采用企业参考品进行检验。

 

■ 呼吸道感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临床试验中不同亚型的样本量要求?

对于呼吸道感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临床试验:

(1)如果结果报告时不区分不同亚型,且不同亚型共用相同的引物和探针,则临床试验中应尽量入组近期感染病例,使得入组受试者尽量充分地代表现阶段病毒各亚型的流行情况;临床试验中一般不对各亚型的具体入组例数提出特别要求。

(2)如果检测结果报告时虽然不区分不同亚型,但是反应体系中针对不同亚型设计了不同的引物和/或探针,则临床试验中各亚型均应入组一定数量阳性样本,以充分评价产品检测性能。

(3)如果检测试剂对不同亚型分别进行报告,原则上临床试验中各亚型阳性、阴性例数均应满足统计学要求,从而充分评价不同亚型检测性能。

上述三种情况,如果指导原则有特别规定的,应参考指导原则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过程中盲法实施需要注意的问题?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中应对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方法(如有)的试验操作者和结果评价者设盲,使其在试验过程中不知晓受试者的疾病诊断或其他相关检测结果等信息,从而避免引入偏倚。应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明确盲法的操作要求,并在相应的临床试验阶段保持盲态,避免破盲。特殊情形下如需中期揭盲,应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明确必要性证据,并详细阐述中期揭盲设计及统计学考虑。

 

■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如何有效设盲?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中应对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方法(如有)的试验操作者和结果评价者设盲,使其在试验过程中不知晓受试者的疾病诊断或其他相关检测结果等信息,从而避免引入偏倚。因此,临床试验过程中,应由专门的人员对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方法检测的样本进行编盲,编盲者应独立于其他人员。例如,针对所有待测样本设置随机编号,试验操作者和结果评价者只能看到随机编号。应注意,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方法检测样本的随机编号应相互无明显对应关系,若通过样本随机编号能够间接推断试验体外诊断试剂检测样本与对比方法检测样本来自同一受试者,此为无效设盲。对于结果判读受主观影响较大的对比试验,如通过肉眼判读的胶体金法检测试剂、血型检测试剂等,应尤其注意保证在试验过程中实现有效设盲,并按照临床试验方案要求在相应的临床试验阶段保持盲态,避免引入偏倚。

 

来源: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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