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对飞利浦三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分别为:
·美国华盛顿州博塞尔市Philips Ultrasound, LLC(以下简称:博塞尔工厂);
·美国宾夕法尼亚州里兹维尔市Philips Ultrasound, LLC(以下简称:里兹维尔工厂);
·荷兰埃因霍温市Philips Medical Systems Nederland B.V.(以下简称:荷兰工厂)。
FDA调查确定:博塞尔工厂的EPIQ Elite超声系统、里兹维尔工厂的超声探头、荷兰工厂IntelliSpace Cardiovascular和eCareManager,在《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下归为医疗器械,并在检查中发现为“掺假器械”,原因为前述工厂所生产、包装、储存或安装用的方法、设施或控制,不符合《联邦法规汇编》(CFR)第21篇第820部分质量体系法规中现行良好生产规范要求。
上述三家工厂已就FDA 483表格的观察结果做出回复,但FDA认为该回复不充分,以下是其警告信所表述的具体违规行为及回复的不足之处。
违规行为1:未能够建立并维持程序,以确保全部采购或接收的产品及服务合规(根据21 CFR 820.50要求)
博塞尔工厂将投诉处理与医疗器械报告(MDR)的相关活动外包至承包商,即Philips企业全球投诉处理团队(GCHO)。
·无充分的文件支持或证明已根据21 CFR 820.50(a)(1)规定,评估GCHO符合质量要求的能力;无充分的文件支持或证明已根据21 CFR 820.50(a)(2)规定,定义GCHO应接收的控制类别和程度。例如:无文件证明GCHO正评估投诉从而保障投诉文件的准确及完整;未评估GCHO遵照执行投诉处理程序(尤其是评估所有投诉风险的步骤)的能力;服务级别协议要求GCHO提交质量KPI数据、市场KPI数据并运营和绩效监控,但实际提供的文件只有月度新开投诉量及投诉状态指标。
·未根据21 CFR 820.50(a)(3)规定,将GCHO纳入已批准的供应商名单。
·无协议证明GCHO同意根据21 CFR 820.50(b)规定将其服务变更通知Philips Ultrasound,以便确认前述变更能否影响成品器械质量。
回复的不足:
无法确定Philips Ultrasound对GCHO满足质量要求能力的相应纠正措施的充分性。要求提供详情以证明其如何确认GCHO遵行Philips Ultrasound全部规定(含已修订的投诉程序)。
违规行为2:未能够建立并维持程度,以通过正式指定部门开展投诉接收、审阅、评估(根据21 CFR 820.198(a)要求)。
·博塞尔和里兹维尔工厂就投诉流程解释称,GCHO负责投诉接收、调查、监管报告,并委派博塞尔工厂实施技术投诉检查。但根据Philips Ultrasound质量手册规定,博塞尔厂址被指定为负责投诉处理的场所。此文件及Philips Ultrasound投诉程序并未如同检查过程中所描述的“划分GCHO、博塞尔各场所的职责“。
·博塞尔和里兹维尔工厂的2项投诉调查未被包含在投诉记录中。
·博塞尔工厂的1项投诉处理未执行公司程序,其《管理投诉》程序定义“投诉“为"所有书面、电子或口头沟通,指控产品在放行分销后标签、标识、质量、耐用性、可靠性、可用性、安全性、安保性、有效性或性能方面的缺陷。"前述投诉报告了经食管探头性能问题,发生于3次独立临床检查中3名不同患者,即无法获取经胃和深部经胃视图,该投诉之后被关闭并归类为"非投诉",注释为:"评估结论是器械未按预期性能运行,但故障不会对患者、用户或旁观者的健康造成风险,且未声称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按照企业程序本应作为投诉包含于系统中,原因是其指控了产品性能方面缺陷。
回复的不足:
无法确定三家工厂回复所提议纠正措施的充分性,需提供对GCHO、博塞尔与里兹维尔工厂职责的详细描述,以确保全部投诉都根据要求被评估和调查,需提供额外细节以确保企业程序要求开展调查时,其调查在关闭投诉前被包含在个体投诉记录。
违规行为3:未能够建立并维持成品器械控制和分发程序,以确保仅分发批准放行的器械,且审阅采购订单以确保器械放行分发前解决歧义和错误(根据21 CFR 820.160(a)要求)。
例如里兹维尔工厂未保持程序用于防止使用超出预期寿命的探头或分发超过预期寿命的器械。
回复的不足:
无法确定里兹维尔工厂回复所提议纠正措施的充分性。
违规行为4:未能够建立并维持开展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程序,包括过程分析、作业操作、质量保证措施、质量审核报告、质量记录、服务记录、投诉、产品退回等质量数据来源,以识别不合格产品或其他质量问题的现存和潜在原因(根据21 CFR 820.100(a)要求)。
回复的不足:
无法确定博塞尔和里兹维尔工厂回复所提议纠正措施的充分性。需针对此警告信描述公司现行程序如何确保开展有效的CAPA计划、里兹维尔与博塞尔工厂的CAPA职责划分。需查实企业已修订的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CAPA计划。
违规行为5:未能够建立并维持开展纠正和预防措施的程序,包括验证或确认纠正和预防措施,以确保此类措施有效且不会对成品器械产生不利影响(根据21 CFR 820.100(a)(4)要求)。
回复的不足:
需在后续检查中确认对CAPA程序的修订是否能有效防止缺陷重复发生。
违规行为6:未能够建立并维持验证器械设计的程序,包括风险分析(根据21 CFR 820.30(g)要求)。
检查发现荷兰工厂设计控制过程存在缺陷。
回复的不足:
未提供得出"未识别到安全风险"结论的理由。未包含分析或评估用于证明已考虑所有新功能可能的危害,未表明是否回顾性审核上次许可以来添加的功能,以确保已完成充分的风险分析。未提供更新版的风险管理矩阵。未包含针对纠正措施的内部培训文件,未包含CAPA 5620090。
违规行为7:未能够建立并维持验收活动的程序,包括检验、测试或其他验证活动(根据21 CFR 820.80(a)要求)。
回复的不足:
无法确定博塞尔工厂回复所提议纠正措施的充分性。未提供已开展纠正措施的证明文件。
违规行为8:未能够于开始纠正或移除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告(根据21 CFR 806.10要求)。
回复的不足:
回复所澄清内容未在10工作日时限内。未提交医疗器械纠正或移除报告。
违规行为9:未能够根据21 CFR 803.12(a)要求,在工厂从任何来源收到或以其他方式知悉信息(该信息合理表明其销售器械已出现故障,且该器械或工厂销售的类似器械若故障重发将可能引发或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后30个日历日内报告21 CFR 803.52所规定信息(根据21 CFR 803.50(a)(2)要求)。
总结与要求:
以上三家工厂应当快速行动以处理此警告信所提到的所有违规行为。若无法充分解决则可能导致FDA在不另行通知情况下开始监管行动(不局限于扣押、禁令和民事罚款)。
针对企业回复中不足之处,需在收到警告信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FDA以说明工厂已采取的具体步骤以处理违规行为、工厂计划如何防止违规行为或类似违规行为再重复发生,包括企业已实施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文件。若公司计划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需一定时间完成,则应涵盖活动实施时间表。若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说明延迟原因及活动完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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