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制造商想要将产品销往美国?除明确分类以外,510(k)上市前通知是必须跨过的第一道门槛!而不少企业在510(k)申请时就被卡在“实质等同”关口,所以究竟怎样的医疗器械才是FDA认定的“等同”?本期就为械企一探究竟!
一、申请510(k)的适用须知
如果你的器械属于I类或II类(绝大多数为中低风险等级器械),或属于无需上市前批准PMA的III类器械,此情况下的器械进入美国市场前,你必须向FDA提交510(k)申请。
1.申请提交的关键时间点:必须在产品上市或州际运输前至少90天提交。
2.申请的核心目标:向FDA证明你的器械是安全、有效的,且符合医疗器械上市标准。
3.申请成败的判定基础:实质等同。
换言之,FDA510(k)的审核逻辑相当直接:管你是不是全球首创,只看你和已在美国上市的医疗器械是否“实质等同”!
既然在FDA正式颁布许可命令之前,医疗器械被严禁上市。那么,寻找并确定合适的“同品种器械”作为参照,成为决定510(k)申报成功与否的重中之重。
二、判定510(k)实质等同的黄金法则
1. 双胞胎法则
即两者完全一致,你的器械与已上市的参照器械应同时具有:
A.相同的预期用途;
B.相同的技术特征。
2. 大同小异法则
你的器械与已上市的参照器械应具有:
A.相同的预期用途,但有着↘
B.不相同的技术特征,例如:材料、设计、能源等方面的显著区别。
然而关键的是:你必须提供科学数据或临床数据以证明:差异不会产生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且申请器械与已合规上市的参照器械同样安全有效。

三、FDA对实质等同的核心关注点
1.用途(预期用途)
你的产品治什么病?用在哪些人群身上?......都必须与参照器械保持一致。
2.技术(技术特征)
如果技术特征相同,那是最好;
如果技术特征不同(例如你方采用了新材料),FDA则将重点审核:该差别是否将造成风险?
3.风险红线:
FDA的审查时往往依靠其既往的判定,如若你所申请的器械与对照器械差异过于明显,且此种差异可能对安全性或有效性造成重大影响,那么你需要提供的证据则相应大幅增加。
注意→510(k)的核心本质,并非证明你的器械“更好”,而是证明它和已上市的合法医疗器械“同样的安全有效”。因此,找对参照物,你的510(k)便成功了一半!
四、多个同品种器械并存时的抉择
510(k)申报实际操作中,你往往面临“幸福的烦恼”:市面上合法的参照产品不止一个,该选谁?
对此,FDA给出明确的战术建议:指定1个“主要同品种器械”--即与申报器械在适应症及技术特征上最为接近的那一款,从而有助于简化比对逻辑,提高审评效率,使决策过程更加清晰顺畅。
实例解析:血液透析导管的典型“混合设计”案例
制造商发现市场上有2个合法的参照产品(同品种器械A和B),都与其申请的器械有完全相同预期用途,在设计方面有不同的相似处:
·同品种器械A--其延长部分(器械在人体外的部分)的设计与申请器械近似。
·同品种器械B--其头端部分(器械在人体内的部分)的设计与申请器械近似。
虽然器械A和B均为合法参照物,但制造商不能“脚踏两只船”!应当分析明确哪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影响更大,或哪一款产品整体相似度更高,然后选定其中一个作为“主要同品种器械”作深度对比,而将另一个作为辅助参考或仅用于解释特定技术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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