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EUDAMED数据库UDI-DI上传过渡期(2026年11月27日)结束仅剩1个多月,全部已欧盟上市且计划延续销售的器械必须在该截止日前完UDI/Device模块的注册。急制造商之所需,本期重点整理总结:时间要求、适用范围、操作要点、合规风险,企业可用于对照自查↘
1.不同类型器械,EUDAMED注册不同时间节点
· 2026年5月28日后新投放欧盟市场,不适用UDI-DI上传过渡期,产品必须在投放市场前完成注册。
适用对象:全部MDR/IVDR法规下器械,涵盖MDR的Class I、IVDR的Class A中可自我声明产品、需公告机构介入的所有其他类型器械。
MDR第29(1)条明确规定:制造商必须在投放前为器械分配Basic UDI-DI,并连同附件VI Part B所列其他核心数据元素合并提交至数据库。IVDR第26(1)条亦有相应规定。此处"before placing"构成市场投放的法定先决条件。
· 2026年5月28日之前已上市,之后继续销售的MDR/IVDR器械,UDI-DI上传过渡期至2026年11月27日为止。
仅适用2026年5月28日前已投放欧盟市场且之后仍将继续投放的器械。若产品已于2026年5月28日前停止投放欧盟市场,则无需注册EUDAMED,但警戒行动要求除外。
以上过渡期适用以下2类情况:
① 已获得公告机构CE证书的MDR/IVDR器械;
② 已完成欧盟主管当局注册或备案的器械。
以上2个子类别的共性特点为:产品自身本就满足MDR/IVDR要求,只是在强制使用日前已投放欧盟市场,所以获得额外补录时间。
· 遗留器械(MDD/IVDD),UDI-DI上传过渡期至2026年11月27日为止。
遗留器械为根据MDD/AIMDD或IVDD指令取得认证,或根据指令无需认证但当前根据MDR/IVDR规定需公告机构介入的器械,且符合MDR第120条\IVDR第110条过渡条件、计划于2026年5月28日后继续在欧盟市场流通的产品。
遗留器械注册EUDAMED的关键区别为:其在指令下无Basic UDI-DI和UDI-DI,所以EUDAMED将为其分配EUDAMED-DI(以替代Basic UDI-DI)与EUDAMED-ID(以替代UDI-DI)。制造商在UDI/Device模块中选择"遗留器械"注册路径,系统将引导生成EUDAMED-DI,而非使用发码机构所分配的Basic UDI-DI。
遗留器械注册义务独立于MDD/IVDD指令下的主管当局注册或备案,原注册不构成豁免,无论是否已在欧盟成员国主管当局完成注册,均必须完成EUDAMED注册。
2.准备上市器械注册义务,与是否取得CE证书的关系
应分清注册义务和CE认证义务之间的逻辑关系:制造商完成器械注册是投放市场的前提,公告机构注册证书则是另一并行的合规动作,两者相互关联但义务主体不同。
MDR第29(3)条规定,需由公告机构开展符合性评估的器械,其Basic UDI-DI分配必须在制造商向公告机构提出评估申请前完成。公告机构签发证书时会将Basic UDI-DI的引用包含于证书中,并于EUDAMED确认有关信息;证书注册完成后Basic UDI-DI与UDI-DI的状态才会从"已提交"切换为"已注册"。
·MDR I类 非灭菌/非测量/非可重复使用:可自我声明,无需公告机构介入,但仍必须在投放市场前完成EUDAMED注册;
·MDR I类 灭菌/测量/可重复使用:需由公告机构介入,必须获得CE证书;
·IVDR A类 非灭菌:可自我声明,但必须完成EUDAMED注册;
·IVDR A类 灭菌:需由公告机构介入;
·MDR IIa/IIb/III类、IVDR B/C/D类:均需要取得公告机构签发的CE证书。
3.逾期未注册EUDAMED,面临的处罚
逾期未上传的器械不得再投放市场。
MDR第29(1)条使用的"Before placing"构成先决条件,即未完成UDI数据库注册的器械,从法规上仍未满足市场投放所需法定前提。
从执法角度看,未注册而投放市场的器械被视为不合规产品。例如:德国主管当局可根据MPDG采取禁止投放市场措施,理论上还可进行撤回/召回/扣押,直至产品完成注册。若未注册而投放市场被认定为有意为之,企业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过失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行政违法并面临高额罚款。
此处需区分:投放市场(placing on the market,一次性行为)和提供(making available,持续性行为)不同的法律含义。逾期未注册的主要直接后果是禁止新的首次市场投放,并不是自动要求从流通环节开始全面撤回。但主管当局在执法中拥有采取更多样措施的权力,企业不应将此作为延迟注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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