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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答→第二类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和注册常见问题⑥
[2024-03-04]

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提交动物试验研究资料,应注意哪些?

根据国家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附件5要求,医疗器械是否开展动物试验应当进行科学决策,并提供论证资料,决策过程可以参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的原则实行。

经决策需要通过动物试验研究验证产品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的,动物试验过程与质量管理应参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执行。在提交动物实验资料作为研究资料时,具体内容包含“动物实验总结报告”“动物实验研究方案”“动物实验产生数据(若适用)”。其中“动物实验总结报告”应符合指导原则中“动物试验研究总结报告主要内容”的十六条要求;“动物实验研究方案”应符合指导原则中的十三条要求。

 

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若采用平行对照设计,选择对照产品应遵循什么原则?

对于治疗类产品,选择阳性对照时,优先采用疗效和安全性已得到临床公认的已上市同类产品。如因合理理由不能采用已上市同类产品,可选用尽可能相似的产品作为阳性对照,其次可考虑标准治疗方法。如治疗良性前列腺增生的设备在没有同类产品上市的情形下,可采用良性前列腺增生症的标准治疗方法(经尿道前列腺电汽化术)作为对照。

在试验器械尚无相同或相似的已上市产品或相应的标准治疗方法时,若试验器械的疗效存在安慰效应,试验设计需考虑安慰对照,并需综合考虑伦理学因素。

 

如何确定可重复使用手术器械的产品货架有效期并提交研究资料?

注册申请人在进行产品货架有效期验证时应考虑产品材料、使用频率、清洗、消毒和灭菌方法等因素对产品的影响,结合临床实际使用的情况,获得货架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的验证结果;同时还应提交清洗、消毒、灭菌过程对产品性能影响的相关验证资料。

 

已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引用的强制性标准内容发生变化,哪些情形下无需办理变更注册?

(一)申报产品有适用的强制性标准

产品技术要求引用强制性标准的形式为“直接引用强制性标准条款具体内容”、“标准编号”或者“标准编号+年代号”。强制性标准更新,仅发生标准编号和/或年代号的变化,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引用的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并未发生变化。

(二)申报产品无适用的强制性标准

产品技术要求参考引用了某个强制性标准的条款内容,强制性标准更新,标准编号和/或年代号发生变化,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参考引用的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未发生变化;或者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参考引用的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发生变化,但产品技术要求仍参考引用更新前的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

上述两种情形下,产品技术要求不发生变化或者仅更新引用的标准编号和/或年代号,无需办理变更注册。

 

校准品、质控品是否可以在配套试剂临床评价结束前单独提交注册申请?

作为体外诊断检测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校准品的量值溯源及质控品的赋值有效性,直接影响到临床样本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质量可控性,需要进一步经过临床的充分确认,因此,不建议在配套试剂临床评价结束前先行提交注册申请。

 

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准确度项目如采用回收实验进行评价,应注意什么?

可参考《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准确度-回收实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进行回收实验。分析性能评估资料中应明确标准溶液相关信息,例如加入体积、配制过程、定值方法等。

 

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调整内容涉及部分医疗器械产品的管理类别由第三类调整为第二类,后续这些产品的相关注册如何申请?

1、对于已受理尚未完成注册审批(包括首次注册和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其管理类别由第三类调整为第二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继续按照原受理类别审评审批,准予注册的,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注册证备注栏注明调整后的产品管理类别。

2、对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其管理类别由第三类调整为第二类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如需延续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准予延续注册的,按照调整后的产品管理类别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

3、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发生注册变更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如原注册证为按照原《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核发,公告涉及产品的变更注册文件备注栏中应当注明公告实施后的产品管理类别。

 

在临床试验方案设计中,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单组目标值法?

单组目标值设计的实质是将主要评价指标的试验结果与已有临床数据进行比较,以评价试验器械的有效性/安全性。与平行对照试验相比,单组试验的固有偏倚是非同期对照偏倚,由于时间上的不同步,可能引起选择偏倚、混杂偏倚、测量偏倚和评价偏倚等。由于没有设置对照组,单组目标值设计的临床试验无法确证试验器械的优效、等效或非劣效,仅能确证试验器械的有效性/安全性达到专业领域内公认的最低标准。当试验器械技术比较成熟且对其适用疾病有较为深刻地了解时,或者当设置对照在客观上不可行时(例如试验器械与现有治疗方法的风险受益过于悬殊,设置对照在伦理上不可行;又如现有治疗方法因客观条件限制不具有可行性等),方可考虑采用单组目标值设计。

 

单组目标值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中,目标值的定义和构建原则是什么?

目标值是专业领域内公认的某类医疗器械的有效性/安全性评价指标所应达到的最低标准,包括客观性能标准(Objective performance criteria,OPC)和性能目标(Performance goal,PG)两种。目标值通常为二分类(如有效/无效)指标,也可为定量指标,包括靶值和单侧置信区间界限(通常为97.5%单侧置信区间界限)。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时,需计算主要评价指标的点估计值和单侧置信区间界限值,并将其与目标值进行比较。

目标值的构建通常需要全面收集具有一定质量水平及相当数量病例的临床研究数据,并进行科学分析(如Meta分析)。随着器械技术和临床技能的提高,OPC可能发生改变,需要对临床数据重新进行分析以确认。

 

来源:浙江药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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