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苏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公示:江苏立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伪造注册资料被没收违法所得1796760元,罚款35935200元(货值金额20倍);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10年内不受理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该行政处罚详情如下:

处罚依据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来源: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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