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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答:医疗器械生产现场检查常见疑难问题
[2025-04-25]

 问题1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条规定,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我司产品每批次均随货提供检验合格报告(比如发货500个产品,如果是2个批次的产品则随货提供2个批次的检验合格报告),报告中明确了详细产品信息及检验人,且在每个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贴“合格”字样以及公司名称的标签。这种做法是否可以满足要求?

 回复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以及六十条规定,产品放行应当附有合格证明,即需要保证放行的产品有合格的证明。此外,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医疗器械标签应当符合第十三条规定。

 

 问题2  注册检验/委托检验批的成品在注册送检前的出厂检测项目是否必须与成品检验规程一一对应?是否不需要覆盖技术要求中的所有项目? 回复 出厂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应按照企业自己的成品检验规程进行检验。依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的规定,成品检验规程的内容原则上应当覆盖产品技术要求中需要常规控制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不能覆盖的,应当在成品检验规程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当给出经过确认的替代解决方案。

 

 问题3 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既是生产企业也是经营自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经营企业),是否必须配备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遵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定?

 回复 新修订《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具有下列功能:(一)具有对采购、收货、验收、贮存、销售、出库、复核、退货等各经营环节进行实时质量控制的功能;(二)具有权限管理功能,确保各类数据的录入、修改、保存等操作应当符合授权范围、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三)具有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在权限授权范围内进行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功能;(四)具有供货者、购货者以及所经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的功能;(五)具有对供货者以及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信息记录与资质效期预警的功能;(六)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七)具有实现医疗器械产品经营过程质量追溯的功能,以及采集、记录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功能;(八)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的功能;(九)具有质量记录数据自动备份功能,确保数据存储安全;(十)具有与企业外部业务及监管系统进行数据交互接口的功能。

 

 问题4 因产能需求需扩大生产厂区,注册检验项目的研发、试生产产品的场地设施设备需搬至新厂区,原生产厂区研发项目均符合法规和质量管控的要求,设备搬迁过程中,会对原生产厂区现场生产设备拍照,对搬迁过程留下视频文件,是否可行?

 回复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要求,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以及相关使用记录。如遇不可抗力无法保留的,应当留存可以证明产品研发、生产及验证等产品实现过程活动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的证据资料。建议在拆除原生产线前,和属地监管机构以及技术审评机构积极沟通,采取合适的方式处理。

 

 问题5 《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评价指南》提到“我国已实施医疗器械主文档制度,不管原材料制造商是否已进行主文档登记,医疗器械注册人作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责任方,均应与原材料制造商签署责任义务协议,并对任何可能对最终医疗器械产生影响的原材料改变进行充分评估。”我司与组件供应商A签订质量协议,规定各自的义务,是否还需要和原材料制造商(A的原材料供应商B)签署协议?A与B签订了质量协议,是否可以认为与供应商A签订了质量协议就等同于满足了该条款?

 回复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要求,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并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和评价,确保所采购物品满足其产品生产的质量要求。因此,企业应与组件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并在供应商进行审计时,对供应商进行充分和完整的评价,关注供应商与原材料制造商或总代理之间的销售代理协议或质量协议,从而保证从供应商处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要求。

 

 问题6 我司要开发一款新产品,能否将技术要求中的某一个型号规格产品以注册人制度的形式委托其他公司生产,其余型号产品均由我司自行生产?

 回复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条例规定、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应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要求。如题中所述,企业仅对某一型号产品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按照实际委托情况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和委托协议组织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建立有效衔接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来源: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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