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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案例讲合规:医械外包装误导、出借许可证谋利,违法行为逐渐离谱
[2025-08-19]

■  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借医疗器械许可证件案 

2024年12月11日,宜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外省线索通报,反映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将《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材料,出借给江西籍医疗器械经销商许某使用,并从中收取使用费。经查,当事人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出借给许某使用,并从中收取使用费。许某借用当事人的资质,中标外省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12月,会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局转办线索,对辖区内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平台销售的“爱思安®重组人干扰素a2b导光凝胶”,其产品外包装标有误导性内容,与产品备案信息中的产品名称、预期用途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会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

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

(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三)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四)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五)禁忌、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六)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七)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运输、贮存的条件、方法;

(八)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

 

来源:江西省药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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