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4日,血液净化耗材制造商天益医疗(52.050, -0.06, -0.12%)发布公告称,公司于12月19日收到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因涉嫌未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血路产品,拟被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疗器械、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金额约1401.79万元。
《行政处罚告知书》称,血路产品供患者血液净化时作为血液通道使用,属于国家重点监管的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应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产品技术要求是贯穿于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核心文件,载明了医疗器械在型号、规格、结构、组成、性能、安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在组织生产时必须严格遵守。
监管调查发现,天益医疗虽然向销售部、生产控制部和生产车间下发了产品技术要求,但是出于迎合市场需求和适配临床机型的目的,未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中载明的配置要求下达生产指令,生产了与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不一致的血路产品。
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宁波市市监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天益医疗改正,拟对天益医疗处罚如下: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疗器械 7170 套;没收违法所得 523.27万元;罚款 878.52万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
(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料显示:天益医疗主要从事血液净化及病房护理领域医用高分子耗材等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血路、一次性使用动静脉穿刺器、血液透析浓缩液/血液透析干粉、一次性使用一体式吸氧管、喂食器及喂液管等。
财报显示,2025年前三季度,天益医疗营业收入为3.87亿元,同比增长24.1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09.41万元,同比增长216.81%;扣非净利润为840.6万元,同比增长762.11%。
天益医疗表示,相关事项不会导致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目前生产经营正常。
来源: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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