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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督重磅发布: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审核指南、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2026-04-14]

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审核指南(试行)

1.前言

为指导和规范国家监测机构和省级监测机构开展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审核工作,落实《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条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审核有关规定,根据《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撰写规范》(以下简称《撰写规范》)制定本审核指南。本指南所称注册人与《办法》中所称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内涵相同。

本指南依据当前对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撰写和审核工作的认识而制定,提出了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各要素的审核要点,并且根据对报告质量的要求,列举几种常见的退回情形,为监测机构的审核行为提供具体、可操作的指导,有助于形成对注册人报告撰写行为的良好反馈,进一步提升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的质量,是《撰写规范》的重要补充。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审核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的过程中,发现注册人的产品存在不合理的质量安全风险,应当按照风险信号处置有关工作程序,及时指导注册人进行风险处置和报告。实施过程中,如果遇到法规和技术指南文件的修订,应以最新文件为准,对本指南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家监测机构和省级监测机构开展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审核工作,具体包括对注册人及其代理人提交的首个注册周期内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进行的审核工作。

3.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审核要点

3.1提交表审核要点

3.1.1 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提交表内容是否与报告正文、产品注册证及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的内容一致。

3.1.2 系统中提交的是否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首个注册周期的定期风险评价报告。

3.1.3 提交时间是否在注册每满1年后的60日内。

3.1.4 数据汇总时间范围是否以首次取得注册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的日期为数据汇总截止日期。对于符合合并撰写报告要求的,数据汇总时间范围是否满足不同产品报告的时限要求。

3.1.5 数据汇总时间在医疗器械整个生命周期内是否连续不间断。

3.2 报告格式审核要点

3.2.1 报告是否包含封面、目录和正文三部分内容。

3.2.2 封面是否包括以下信息要素:产品名称、注册证批准日期、报告类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报告次数、报告期、本期国内销量、本期境外销量、本期不良事件报告数量,企业名称、联系地址、邮编、负责产品安全的部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告提交时间,以及隐私保护等相关信息。

3.2.3 目录层级是否清晰,是否至少包含二级目录。

3.2.4 注册人是否提交中文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或附有中文翻译(个例事件列表部分除外)的英文版定期风险评价报告。

3.3 报告内容审核要点

3.3.1 正文内容是否包括:产品基本信息、国内外上市情况、既往风险控制措施、不良事件报告信息、其他风险信息、产品风险分析、本期结论以及附件等核心内容。

3.3.2 产品基本信息内容是否包括:医疗器械名称、型号和/或者规格、注册证编号、结构及组成(主要组成成分)、适用范围(预期用途)、有效期等。

3.3.3 是否汇总报告产品的国内外上市信息。内容是否包括:国家和地区、批准注册时间、注册状态;获批时与风险控制有关的要求;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等与其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差异。

3.3.4 是否涵盖报告期内因医疗器械风险问题而采取的所有风险控制措施,并描述原因。如未采取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应写“无”。风险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撤销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

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

通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暂停销售和使用;

实施产品召回;

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自查,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修改说明书、标签、操作手册等;

改进生产工艺、设计、产品技术要求等;

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

按规定进行变更注册或者备案;

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3.3.5 个例不良事件报告部分是否包括个例不良事件报告列表和汇总表;如报告期内未收集到不良事件报告,是否已用文字进行描述。

3.3.6 个例不良事件报告列表是否包括《撰写规范》附表4列出的主要内容,汇总表是否按国家或地区对不良事件数量和不良事件表现等信息进行汇总。

3.3.7 是否明确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情况。如有,是否提供群体不良事件的基本信息和调查处置情况;如无,是否用文字进行描述。

3.3.8 是否明确与产品风险相关文献研究、风险评价、重点监测、再评价的开展情况。如有,是否提供详细介绍。

3.3.9 是否明确数据截止日期后、报告提交前因产品风险原因而采取措施的情况。如有,是否进行了说明。

3.3.10 风险分析是否从设计开发、生产管理、流通与储存、操作使用、维修保养、售后服务等方面综合开展。是否重点分析不良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以及不良事件的特点是否发生改变、不良事件的报告频率是否增加、不良事件的特点和频率变化对产品总体安全性的影响等。

3.3.11 本期结论是否包括与产品上市时或既往报告的风险分析结果差异、风险差异的可接受程度、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及其必要性等。

3.3.12 报告是否提供注册批准证明文件、产品说明书、参考文献等必要的附件。

4. 定期风险评价报告退回情形

为确保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的质量,出现以下情形审核人员应将报告退回,并要求注册人补充或修正。退回情形分为4大类:合理性问题、规范性问题、完整性问题和其他问题。

4.1 合理性问题

4.1.1 报告超出法规要求范围。如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在线提交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延续注册之后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定期风险评价报告。

4.1.2 报告存在明显矛盾或漏洞。如注册人报告中汇总的不良事件报告例数少于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查询到的数量(不包括经注册人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确认为错报误报的报告)。

4.2 规范性问题

4.2.1 数据汇总时间不符合要求,包括数据汇总周期起始或截止日期不正确。如注册证批准日期为2021年8月15日,但报告的数据汇总截止日期写的是2022年12月31日(应为2022年8月14日);本次报告数据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14日,下期报告数据起始日期却为2023年10月1日,缺失2023年8月15日至9月30日的数据。

4.2.2 报告语言不符合要求。如提交了英文报告,但未按规定提供除个例事件列表外的中文译文。

4.3 完整性问题

4.3.1 报告内容不完整。如仅提供附件表格,缺少文字描述;报告直接呈现正文,缺少封面、目录;正文缺少核心内容;或者无不良事件,但未在正文中用文字描述等。

4.3.2 数据汇总截止日期后、报告提交前关键事项未描述。如数据汇总截止日期(2023年8月14日)后、报告提交日期(2023年10月13日)前,企业因产品风险原因对产品进行了召回,但报告中“其他风险信息”部分未作任何描述。

4.3.3 关键附件缺失,影响信息核实。如报告中提及修订了说明书,但未提供新版说明书作为参考文件;或者从文献资料中识别了风险信号,但是未附参考文献全文。

4.4 其他问题

审核人员认为其他有必要退回的情形。


医疗器械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上市后警戒活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境内企业法人(以下简称“进口医疗器械境内责任人”)在医疗器械上市后开展的医疗器械警戒活动。

医疗器械警戒是基于风险管理理念,通过建立制度和质量体系,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其他与使用医疗器械有关的问题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的科学与活动。

第三条注册人、备案人或进口医疗器械境内责任人应当建立医疗器械警戒体系,制定与产品风险相适应的警戒计划,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以及其他与使用医疗器械有关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四条注册人、备案人或进口医疗器械境内责任人应当基于产品风险特征开展警戒活动,降低各类伤害和危险情况发生的不确定性,确保医疗器械操作者、患者和其他人员的安全。

第二章 警戒体系的建立

第五条注册人、备案人或进口医疗器械境内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注册或备案医疗器械产品的数量、规模、风险特征等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警戒体系,并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中。 

医疗器械警戒体系重点考虑以下内容:

(一)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

(二)配备满足警戒活动所需的人员、设备和资源;

(三)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制定全面、清晰、可操作的操作规程;

(五)建立有效、畅通的警戒信息收集途径;

(六)开展警戒数据的收集、报告与评价;

(七)开展风险识别与评估并对已识别的不可接受的安全风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八)确保警戒相关文件和记录可获取、可查阅、可追溯。

第六条注册人、备案人或进口医疗器械境内责任人,应当建立包含医疗器械警戒体系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一个或多个程序文件,确保警戒活动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医疗器械警戒体系中的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描述与医疗器械警戒活动有关的组织架构、职责及相互关系等;

(二)描述医疗器械警戒负责人和医疗器械警戒工作人员信息,根据岗位需求与人员能力,制定年度警戒培训计划;

(三)警戒活动相关制度的简要描述和操作规程目录;

(四)医疗器械警戒计划与更新情况,描述警戒数据收集,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等情况;

(五)用于医疗器械警戒活动所需的设备与资源情况,描述办公区域和设施、资料存储空间和设备、信息化工具或系统、文献资料数据等情况。

第七条注册人、备案人或进口医疗器械境内责任人应当建立文件控制程序和记录控制程序,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发放、更新和保存警戒体系文件,明确记录的标识、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等要求。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成立医疗器械警戒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负责重大风险研判、死亡和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处置、医疗器械警戒计划审核以及其他与医疗器械警戒有关的重大事项,确保警戒活动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

第九条医疗器械警戒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由注册人、备案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医疗器械警戒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成员组成。对于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其进口医疗器械境内责任人应作为医疗器械警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第十条注册人、备案人或进口医疗器械境内责任人应当设立医疗器械警戒部门或者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医疗器械警戒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撰写医疗器械警戒体系文件;

(二)组织或参与创建医疗器械警戒计划,依照计划开展警戒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三)识别和评估医疗器械风险,提出风险管理建议,组织或参与风险控制、风险沟通等活动,参与风险管理定期评审;

(四)组织或参与开展医疗器械上市后安全性评价;

(五)组织或协助开展医疗器械警戒相关的交流和培训;

(六)其他与医疗器械警戒相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明确其他内部相关部门在医疗器械警戒活动中的职责,确保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并保持警戒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警戒负责人应当是具备一定职务的管理人员,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警戒数据收集,识别与评估风险,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执行;

(二)负责审核或签发医疗器械警戒活动文件;

(三)负责组织风险沟通,确保沟通及时有效;

(四)负责向警戒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警戒有关事项;

(五)确保医疗器械警戒数据报告与评价的合规性;

(六)确保组织内部以及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渠道顺畅;

(七)确保医疗器械警戒活动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从事医疗器械警戒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南,具备开展医疗器械警戒活动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注册人、备案人或进口医疗器械境内责任人应当开展医疗器械警戒培训,根据岗位需求与人员能力制定适宜的医疗器械警戒培训计划,按计划开展培训并评估培训效果。

第四章 医疗器械警戒计划

第十五条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制定医疗器械警戒计划,根据注册或备案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特征,明确警戒计划的内容,并按计划开展相关警戒活动。

第十六条注册人、备案人或进口医疗器械境内责任人应当将医疗器械警戒计划作为警戒体系的重要文件,医疗器械警戒计划应当符合风险管理的要求,内容包括产品范围、警戒目标、数据收集、风险分析、风险控制、警戒报告、计划的评审等。

第十七条注册人、备案人或进口医疗器械境内责任人应当在警戒计划中明确开展上市后安全性评价的情形,对医疗器械上市后的安全性进行持续研究。

第十八条注册人、备案人或进口医疗器械境内责任人应当适时对警戒计划开展评审,必要时可以根据评审结果,对警戒计划进行更新或修正。更新过程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依据文件管理操作规程对医疗器械警戒计划进行版本管理。

第五章 警戒数据收集、报告与评价

第十九条注册人、备案人或进口医疗器械境内责任人应当建立警戒数据收集的程序,明确数据收集的方式、更新数据的周期、数据记录的格式,以及数据管理和保存的要求。

第二十条注册人、备案人或进口医疗器械境内责任人应当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不良事件监测程序、售后服务程序、产品质量投诉和顾客反馈处理程序,保存相关记录、对反馈信息进行跟踪分析,满足可追溯的要求,并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关的用户反馈进行重点关注。

第二十一条注册人、备案人或进口医疗器械境内责任人应当定期对国内外学术文献进行检索,制定合理的检索策略,包括研究频次、文献筛选标准、文献检索策略、文献质量评价和数据分析方法等。

第二十二条注册人、备案人或进口医疗器械境内责任人应按法规要求报告不良事件,并根据产品警戒计划对警戒数据进行分析,必要时开展调查。

第二十三条注册人、备案人或进口医疗器械境内责任人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识别方法和风险可接受准则,及时识别风险问题,发现风险管理文档中未明确的潜在风险。

第二十四条注册人、备案人或进口医疗器械境内责任人需要设置科学合理的趋势分析方法,定期分析警戒数据,主动观察产品风险特征的变化,结合伤害发生概率与事件严重程度持续评估风险,识别潜在的、群体性的和风险趋势异常的问题,并按要求提交趋势报告。

第二十五条注册人、备案人或进口医疗器械境内责任人应当按要求提交上市后定期安全更新报告,包括警戒数据汇总分析、文献研究等内容,报告数据覆盖期应当保持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六条注册人、备案人或进口医疗器械境内责任人应当规范记录医疗器械警戒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妥善管理医疗器械警戒活动产生的记录与数据。

在保存和处理记录和数据的各个阶段应当采取特定的措施,确保记录和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注册人、备案人或进口医疗器械境内责任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根据需要更新医疗器械产品警戒计划、风险管理文档等。

对于已识别的不可接受的安全风险,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综合考虑医疗器械风险特征、医疗器械的可替代性、社会经济因素等,科学制定控制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修订说明书、标签、产品技术要求,软件更新,改进设计和生产工艺等措施,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

控制措施符合医疗器械召回的情形时,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注册人、备案人或进口医疗器械境内责任人应当向医务人员、患者、公众传递医疗器械安全性信息,采用不同的风险沟通方式和渠道,制定有针对性的沟通内容,确保及时、准确、有效。

沟通方式包括发送致医务人员的函、患者安全用械提示等。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包含任何广告或产品推广性质的内容。

致医务人员的函可通过正式信函发送至医务人员,必要时可同时通过医疗器械专业期刊或报纸、具有互联网医药服务资质的网站等专业媒体发布。患者安全用械提示可随医疗器械发送至患者,或通过大众媒体进行发布。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的,注册人、备案人或进口医疗器械境内责任人应当进行紧急告知:

(一)医疗器械存在需要紧急告知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风险,但正在流通的产品不能及时更新说明书的;

(二)存在无法通过修订说明书纠正的不合理用械行为,且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可能对患者或公众健康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七章 上市后安全性评价

第三十条注册人、备案人或进口医疗器械境内责任人应当按医疗器械警戒计划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主动对已上市医疗器械开展安全性评价。

第三十一条注册人、备案人或进口医疗器械境内责任人主动开展上市后安全性评价的情形如下:

(一)处于首个注册周期的创新医疗器械、高风险植入类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外使用的维持生命类医疗器械、高风险儿童用械;

(二)技术相对成熟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需要持续关注风险趋势的;

(三)说明书明确声明使用场景可由医疗机构扩展到患者自用的医疗器械;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上市后安全性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注册人、备案人或进口医疗器械境内责任人收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上市后安全性评价的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提交方案。方案中需要清楚地描述研究目标、研究方法、数据来源、研究终点、数据管理和时间安排等。

上市后安全性评价完成后的3个月内形成研究报告,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按要求提交年度进展情况。研究报告需要包括方案概述、数据来源情况、数据分析过程、数据分析结果和研究结论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下列术语的含义:

(一)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已上市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

(二)上市后安全性评价:在医疗器械上市后主动、系统、科学有效地收集、分析与产品安全有关性能的科学活动。

上市后安全性评价的具体形式包括注册人、备案人或进口医疗器械境内责任人在医疗器械上市后开展的警戒数据收集、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风险控制等常规性工作,以及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或者医疗器械警戒计划开展的主动监测等。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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