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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不容侥幸!械企擅自改变生产条件,被点名曝光并罚款
[2026-09-30]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通恒医疗制品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未按规定报告即生产

违法事实

当事人将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设备搬入医用棉签生产车间,对生产线进行改造,导致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报告即继续生产医用棉签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车间或者生产线进行改造,导致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3.0

 

处罚依据原文: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未按照规定报告即生产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

 

来源:江苏省药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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